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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大学国家自然(社会)科学基金立项奖励办法(试行)
2012-10-09 10:45  

辽宁大学文件

 

辽大校发〔200729

 

 


辽宁大学国家自然(社会)科学基金立项奖励办法(试行)

 

为完成“十一五”期间把我校建设成为教学研究型大学的规划目标,推进我校科研工作、学科建设向高水平发展,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申报国家级项目的积极性,鼓励项目申报者提高项目研究水平,多出精品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奖励对象

凡是以辽宁大学为项目依托单位,以我校教职工(含特聘、返聘及退休人员)为项目主持人的国家自然(社会)科学基金项目均作为奖励对象。国家科技部项目、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参照执行,具体条款另行颁布。

二、奖励标准


1、获得并完成国家自然(社会)科学基金重大(含重点)项目资助者,每项奖励7万元人民币。

2、获得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(含青年基金项目)资助者,每项奖励3.5万元人民币。

3、获得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(含青年基金项目)资助者,每项奖励3.5万元人民币。

三、奖金发放办法

奖金分两期发放:在立项正式批文下达后,即发放前期奖金,奖金为总额度的50%;在项目结题验收并经成果鉴定合格后,发放后期奖金,奖金为总额度的50%

四、附则

1、各类国家级项目应以申报书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准,申报书应明确注明辽宁大学为依托单位,作为项目参与人则不予奖励。

2、对于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(以项目下达主管部门的限期为准)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,由科研处审定,经主管校领导批准,取消后期奖金。

3、奖金由项目主持人领取,并根据项目参与人的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分配,分配方案交科研处存档。

五、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二○○七年四月四日

主题词:国家自然(社会)科学基金  立项  奖励办法         

 辽宁大学科研处     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744日印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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